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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班费不到位可举报
  2007年02月26日10:34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社天津2月26日电(记者 李茜)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25日,也就是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就到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主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节日加班后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问题。25日,记者随同执法人员一同到单位进行了检查。

  25日上午10点,记者随同劳动监察人员先后到河北区、河西区、和平区6家饭店执法检查。当执法人员问到某饭店负责人春节加班后如何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时,这位负责人说,春节7天我们太忙了,大家一天也没有休息,我们准备让他们倒休。针对这位负责人的说法,执法人员当即表示,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春节7天加班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了。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说,在春节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这位负责人听后表示,前3天加班,一定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据介绍,25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先后检查了21家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16件。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再次强调,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严肃处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举报投诉电话:12333)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赵鸿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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