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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泓峰:论三次分配与和谐社会
  2008年07月18日16:10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摘要:汶川大地震再一次引发人们对第三次分配的关注。作为一种社会分配机制,第三次分配主要是一种慈善行为,它弥补了第一、第二次分配留下的空间,其作用是政府行为所无法替代的。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第三次分配的范围也在扩大,在我国,第三次分配还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一方面,企业家们对其表现出的积极性还不够强,另一方面,政府的相关配套措施也不够。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都需要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引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这次地震造成了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迸发出激昂的爱国热情,社会各界以及个人积极向灾区捐款捐物,同时,我们的举动也感动了世界,纷纷捐助。截至目前,海内外社会各界累计捐款、捐物达400多亿元。毫无疑问,这些捐款和援助对于灾区人民解决燃眉之急以及灾后的重建工作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这次突发事件下掀起的一次善举,虽然是局部的、短期的、有针对性的行为,但将对其它领域和群体产生深刻的借鉴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通过这次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的捐赠活动,关注一个与社会发展休戚相关的问题,即社会的第三次分配。

    一、第三次分配概述

    社会分配机制有三重,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市场是第一次分配的主持人,它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分配,社会财富被以工资、利润和利息的形式分配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的第一次分配也导致了部分的不平等。

    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政府作为公共机关,通过公共权力,利用税收、财政、金融等手段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第二次分配由政府主持,理论上说它应该按照“公平原则”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进行“再分配”,以校正市场分配的“失误”。但是,政府实施的再分配具有一个突出的特征,那就是“锦上添花”。也就是说,受到市场优待的人将进一步受到政府的优待,而在第一次分配处于不利境地的人将再次受到政府的歧视,从政府再分配中受益最大的群体恰恰是高收入群体。  

    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被称为第三次分配。非营利组织通过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活动实施第三次分配。这次分配依据的是“道德原则”。一般而言,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协调与发展方面依旧会留有空白,而 “第三次分配”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空白。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均衡收入分配格局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只有通过这三次分配,才能构建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 

    笔者认为,第三次分配主要是一种慈善行为,但不应仅仅局限于慈善行为。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第三次分配还应该包括普通人投身各种公益事业,也就是说,第三次分配不仅仅是财大气粗的企业家们的事情,比如市民在自己所在城市内提供的义工服务,志愿者提供的知识传播等教育活动都应该属于这个范围。

    此外,第三次分配还体现在地区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互相帮助,汶川地震世界各国对中国提供的救助活动,缅甸发生特大海啸时中国政府提供的援助,这都是广义的第三次分配的范围。地区间如沿海发达地区对西部的经济、教育等方面提供的支持,以及从更大的范围看如联合国在推动国家、地区间的和谐共处关系上的努力,也是第三次分配的延伸。

    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由于分配以及权力、资源等要素失衡,导致财富不断向某一群体倾斜,随着贫富悬殊加大,贫富两大阵营关系日趋紧张对立,从均衡管理学的角度上讲,主观性分配失衡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对国民经济发展也影响至深。可以说,解决分配失衡问题已经成为破解当前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一把钥匙。在当前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强调三次分配尤为必要。 

    分配失衡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状况的基尼系数急剧增长。我国的基尼系数1981年是0.288、1990年是0.343、1999年是0.398,2000年以后则基本上在0.4以上的水平,2004年已超过0.465。基尼指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创建的用以判断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分配基尼指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现在,尽管各方研究给出的数据有所差异,但共识是,我国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白津夫教授分析说,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体现在城乡之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2005为3.2:1,全国收入差距的60%以上出自于此)、区域之间(东中西部已有的收入差距,由于倾斜发展战略实施而被进一步扩大)。数据表明,从2000年到2004年,4年间行业差距扩大了1.6倍,按全要素收入来分析,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相差10倍。按阶层层面分析,收入最高的20%群体的收入,是收入最低的20%群体的收入的33倍。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仍然呈扩大之势。根据其它国家的经验,人均GDP达到1500美元左右基尼系数才开始下降。我国现阶段人均GDP才达到1000多美元,基尼系数还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客观上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此外,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正逐步显现,穷人越穷、富人越富的状况加大了缩小贫富差距的难度。据统计,2004年,收入最高的10%家庭的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一半,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财产比重只有1%左右。而且,高收入家庭收入的增长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

    2、城乡差距未获有效缓解。尽管2004年开始国家出台了“一免三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加上粮价大幅度上涨,农民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城乡收入差距仍在加大。

    3、地区差距继续扩大。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副主任李子彬指出,2003年,西部地区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仅为东部地区的40%。从2000年到2003年,西部与东部地区人均GDP的差距已由7548元扩大到了9250元。GDP增长率的差距也由2.54个百分点扩大到8.39个百分点。

    4、行业差距也被拉大。2005年,石油天然气、烟草、电力、铁路、航空、电信等行业企业的景气指数,高于各行业平均水平的25%—80%。电力、能源、运力的紧张更加剧了这一状况,使得部分垄断行业和一般行业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近年来,政府也意识到收入差距过大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并试图通过二次分配(即税收调节和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公平问题。然而,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首要任务还要促进发展,目前我国所得税率和发展中国家相比已不低,用过高的所得税调节收入将会影响效率,降低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发展。另一方面,目前中央和地方的财力都还有限,财政转移支付能力还远不能解决问题。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期里,我国居民间的收入差距还难以缩小。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的经验,推进调节收入的社会第三次分配。

    在现代社会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是经济增长的引擎,它以效率为最高准则。但市场经济本身是有局限的,残酷的竞争势必导致贫富分化、收入差距拉大。

    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通过累进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障支出等财税手段对过大的收入差距加以调节。但是政府的前两次调节并不能将收入差距彻底消除,因为一方面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另一方面,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多重的,除了调节收入分配之外,政府还要兼顾和平衡各个阶层以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其他一些政策目标很可能与调节收入分配目标相矛盾。例如,当前我国政府在控制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下了很大力气.但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特殊的发展时期,很多矛盾交织在一起,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还是有不断拉大的趋势。也就是说,不仅市场机制会存在失灵.政府调节机制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也会鞭长莫及,目前我国社会中凸现的收入差距问题就是一例。

    这时,就需要第三次分配的出现。通过慈善捐赠、公益,不仅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上缓解一些弱势群体的困境,还有助于消除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和对立、促进社会的和谐。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慈善作为市场分配、政府分配之后的第三道分配程序,起着调节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甚至可以称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三次正常的收入分配不能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限度之内,就可能会出现偷盗、抢劫等不正常的财产转移分配,这种“第四次分配”,将对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应当极力避免。
    笔者曾在专著《均衡管理》中举过一个浅显的例子:一座城市聚集着数十万或数百万居民,如果这座城市只有 20 %的富人,80 %居民处在生活贫困之中,那么,这座城市的的治安状况就很难治理,刑事犯罪也必然很多。可以说,城市贫富差距过大是构建城市和谐社会障碍之一,必须采取类似第三次分配这样的手段,来实现财富分配的客观性均衡,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我国第三次分配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富裕群体中,越来越多的人萌发出承担社会责任、扶贫济困的公益之心;在社会普通成员中,涌现出了1600多万热衷公益事业的志愿者群体;在社会团体中,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慈善总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组织,都将济贫救灾、助弱帮残等公益事业作为工作的重心。

    但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程度还是相当低的。据统计,我国国内社会公益资源投入仅为国民收入总额的0.1%,而在发达国家一般都在8%到10%。2005年民政部直接接受社会捐赠30亿元人民币,加上其他社会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款,共约60多亿元人民币。而美国的捐赠款每年都在2000亿到3000亿美元之间,个别年份高达6000亿美元。即便按每年3000亿美元计算,我国每年的捐赠款只是美国的1/400。

    另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我国每年的捐赠大约75%来自国外,15%来自中国的富人,10%来自平民百姓,我国企业参与捐赠慈善事业的只占1%。世界上许多巨富,往往也是著名的慈善家。比尔?盖茨是世界首富,到目前为止他还是慈善捐赠的世界第一。2008年6月27日,比尔?盖茨宣布退休,并将全部身家580亿美元捐献给社会。退休后,比尔?盖茨将从今年夏季开始成为全职慈善家,他将今年慈善活动的第一站定为中国。世界第二富豪巴菲特也曾将总额约为370亿美元、占个人资产85%左右的财富捐给5家慈善基金会。我国目前不乏富翁,缺乏的是有社会责任感的富翁,这也是引起社会上强烈“仇富”心态的主因之一。虽然中国与美国人均GDP相差38倍,但中美人均慈善捐款额却相差7300倍。2003年“非典”期间,中华慈善总会总共才收到770万元捐款,其中只有一个富人以个人名义捐了200万人民币。

    中国的企业家之所以不能成为慈善家,背后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从企业家自身来看,这与目前中国企业家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他们刚刚结束自己的原始积累阶段。在这之前,许多企业家最关心的是怎样增加自己的财富,怎样让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所以没有太多的精力去顾及慈善事业。

    事实上,很多第三世界国家的慈善事业都不是很发达。所以,我们现在要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对企业家进行慈善事业的启蒙教育,让他们回馈社会,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在美国,富人捐助慈善事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风气,政府不再需要进行这方面的劝诫。而在香港,政府则会给予那些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慈善家以很高的荣誉。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也要税收制度。由于西方国家的遗产税税率非常高,比如美国就达到了50%,所以很多美国的富豪都宁愿把自己的财产拿出来用作公益事业。像美国非常著名的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都是富豪用个人名义创办的私人基金会。而中国由于不存在遗产税,所以很多富豪更愿意积累财富,留给自己的子孙后代。

    税收方面的另一个问题是减免税问题。美国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向社会捐出善款的数额超过应缴税收的10%,那么应该减免10%的税款,如果不到10%,则可以在缴税时扣除已经捐出的善款。而中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却只有3%,而且就是这3%,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很难得到落实。目前实行的是特事特批的原则,企业只有向事先得到国家批准的少数基金会捐款才能得到减免税的优惠。  

    此外,在我国,成立私人基金会门槛较高。很多富人喜欢用自己的名义设立基金会,但是我国以前的规定基本上决定了基金会的主办只能由政府垄断。现在虽已经开始鼓励私人建立基金会,但是仍然设立了较高的门槛。其中最大的障碍是对基金会实行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双重管理的规定。如果一个富豪要设立基金会,他就必须在去民政部门登记之前,先找到一个主管单位,很多人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只能将基金会登记为企业,这样就需要按照企业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虽然民政部门可能考虑到这种办法更便于管理,但是,这客观上却阻碍了民间慈善力量的发展。

    其实,慈善事业作为一种文化,在中国也是缺失的。慈善文化表现为一种参与公益的渴望、一种帮助弱者的意识、一种借助慈善事业完善自身道德的内在要求、一种使得人们的善意得到发挥和强化的制度习惯。在2000年,全美国的家庭中有90%向国内外的公益机构捐过款,60%以上的青少年、44%的成年人参加过志愿者服务。在这种氛围中,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把参与慈善和公益活动作为自己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明星、富商等社会的强者更信守“能力有多大、责任有多大”的道德规范。

    显然,中国民间慈善文化尚未达到上述程度。例如,与发达国家的慈善捐赠80%来自民间的状况相反,中国慈善业的捐赠只有10%来自普通百姓,普通市民对于慈善事业尚未有足够的自觉和热情。于是就有很多人试图探讨这样的问题——如何培养这种慈善文化和慈善精神?

    西方慈善文化的形成主要来自于公民社会的传统。所谓公民社会,是由有着完整的权利和自由的公民以及公民组织所组成的社会,特别是公民组织在其中发挥着更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的关键点在于“自由人的联合”,正是这种联合使得一盘散沙式的社会凝结成为坚强而有行动能力的组织化社会。公民社会对慈善文化的养成,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西方宗教组织等民间救助的传统、现代社会非营利、非政府组织的发达,给从古到今的志愿者和慈善事业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行动催生了“有组织的慈善事业”——来自民间自发的、零散的、个体的同情善意,被汇集为社会有意识有组织的行动,慈善意识也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自我强化,这就是西方民间慈善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路径。历史经验表明,包括慈善精神在内的公民道德的全面建立,只有在公民社会中才有可能。

    相比之下,中国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缺乏公民社会这种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在中国从来就没有发达过。而在当下中国,由于社会缺乏自治组织的传统,民间自发的慈善事业严重缺乏规范性。

    三、推进第三次分配的策略

    笔者认为,积极推进第三次分配,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机制和政策,可以从以下诸方面考虑:

    第一、尽快制定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

    从法律上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依法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要为私人捐资的基金会的运作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鼓励企业家、富豪,修建、参与公益设施建设,投资公园、道路、学校、农村自来水等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产业,甚至可以让富豪投资兴建小型城市和农村重镇,并以他们的名字命名。
    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的慈善事业立法已经进入了立法程序,这部法律现在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目前,《慈善事业促进法》已经列入了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中,民政部正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并联系社会各界专家学者,按计划展开《慈善事业促进法》的起草工作。

    第二、出台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由私人捐资建立的各种非赢利性的基金会应该在第三次分配中扮演重要角色。为了鼓励富人捐资建立公益性或慈善性基金,国际通行的办法是免除捐款的所得税,基金可以个人或企业的名字命名,允许设立者对该基金的运行章程有一定的话语权。这些我们都可以借鉴。

    建立新的捐赠税收减免机制。我国在1994年定下的3%的免税额度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按照3%捐赠免税政策,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多少税收减免,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税费,捐款越多,纳税越多。这实际上是不鼓励企业捐赠。因此,应该按照国际经验修改我国捐赠免税制度。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6〕66号文件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一个不错的信号。

    对高消费行为征收特别消费税,把特别消费税作为扶贫专项基金。鼓励建立非政府性的各种慈善基金组织,这种基金一旦建立便成为一种社会所有的财产,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按照基金章程规定的用途运作,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

    第三、尽快出台《遗产税法》,推进第三次分配进程。

    制定遗产税法有以下几个有利方面:首先,有利于增加新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主要对企业征收,而对所得税尤其是对个人收入征税的比重较低。随着国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国家税收也应进行适当调整,即由企业向个人转移。开征遗产税可以从个人遗产中抽取一定的份额,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也有利于税制结构调整,逐渐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实现税收的财政职能。

    其次,有利于依法调节个人收入,减少社会分配不公。要实现人个财产收入的公平,一方面需要增加过低收入者的收入,另一方面则需要限制过高收入者的收入,在限制高收入方面,开征遗产税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通过立法开征遗产税,可以减少继承人所得遗产的数额,控制因继承遗产而出现暴富的现象,并进一步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最后,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现行税制。所得税与遗产税是税制中用以平均社会财富的两种重要税制,所得税是对个人生时积累的财产加以平均,遗产税则是对个人逝后积累的财产进行调节,可以说遗产税是对所得税的补充。当前,我国的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流失相当严重,因此除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外,还应加快制订《遗产税法》,开征遗产税,填补我国现行税制的空白。

    第四、为社会捐赠、志愿服务建立必要的计量措施和必要的计量制度。

    慈善行为除了捐款捐物外,还包括志愿者的“义工”行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来为他人、为社会、为困难群体进行扶助的行为。“义工”是现代社会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英国《经济学家》周刊2004年7月31日的一篇文章指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雷斯特?萨拉蒙领导的研究小组通过对世界上36个国家的考察指出,现金捐赠通常没有奉献时间来得重要,大约60%的私人捐赠采取了“义工”的形式。

    2003年,美国志愿服务参与率为全国人口的44%,我国志愿服务参与率仅为全国人口的3%。因此,提高全民的志愿服务参与率是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还必须有相当数量的专业人士为主导。通过群团、社区邻里机构、基金会、联合集资与募款组织等类型慈善机构的专业人士,让慈善事业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国际上流行的社会学观点认为:“人与人之间或和谐相处,或互相冲突,或漠不关心,这些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社会。”和谐、冷漠与冲突,是三种主要的社会关系。发展慈善事业,具有消除人与人之间冷漠、冲突因素的重要功能。消除冷漠,化解冲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社会发展与进步表现为减少冷漠、化解冲突、增加和谐。贫富分化是改革发展的代价,但不能超出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必须扭转收入差距扩大化的趋势。在这方面,第三次分配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今年四川地震发生后,很多企业家积极慷慨解囊,唐山地震孤儿、天津市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祥青捐款一亿元支援灾区,这表明我国的第三次分配进入了一个新的局面。

    国家主席胡锦涛多次强调,我国要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因此,保持财富和分配的客观性均衡,有利于促进社会团结、民族和睦,有利于培养人们乐善好施的精神,有利于我们重塑一度滑坡的道德形象,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第三次分配的展开将走在世界的前列,为促进和谐世界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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