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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先行,治理国企高管新型腐败 
王治国
  2008年07月23日08:42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近年来,除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传统的腐败方式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即国企高管腐败又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式,主要特征就是打法纪“擦边球”,采取隐蔽、间接的手段,为自己、配偶、子女、亲友谋利,如以搞同业经营、投资入股关联企业、“相互帮忙”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企图逃避法纪的制裁。

  针对国企高管新型腐败现象,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明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了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七项要求”的提出无疑是及时的,而要对这些新型腐败进行定性量纪处理,还需要明文规定。为此,中央纪委近日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紧扣“七项要求”,列举了违反各项要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明确了进行党纪处分的依据。这样就使一些以往难认定、难处理的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起来不再难。

  如国企高管之间“相互帮忙”谋取私利问题,以前反腐败职能部门明知其有问题,但苦于没有明确的处分依据而常常无可奈何。《解释》则明确,国企领导人员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如有“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等情形,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而该《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是:“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解释》中列举的其他六种腐败行为,都能像这样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找到相应的处理依据。这样,就不至于使一些似是而非的腐败行为再游离于党纪约束之外。

  治理国企高管新型腐败,党纪先行了一步。那么能否依据《刑法》,对这些新型腐败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有些现在就可以,但更多的恐怕还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明确。有去年中央纪委“八项禁令”与两高“十条意见”相衔接的成功经验,依法治理国企高管新型腐败想必也不是什么难事。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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