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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2007年11月20日09:08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 吕诺)我国将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鼓励各地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因地制宜地开展养老保障项目。探索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要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

  这是人口计生委等14个部门日前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的。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城乡老龄化程度差距进一步扩大,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2005年,我国乡村65岁以上人口占9.6%,高于城镇8.5%的水平。由于农村家庭日益小型化、空巢化和土地收益下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生活照料无依靠,尤其是高龄老年人体弱多病,生活状况堪忧。

  若干意见指出,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调动政府、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要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着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养老模式,逐步解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养老之忧。落实五保供养制度,解决好“三无老人”的保障问题。继续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巩固家庭养老保障的基本功能。

  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开展助老养老服务。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满足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需求,优先和优惠为身边无子女的计划生育老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

  农村计划生育专干报酬将参照村委会主要干部标准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吕诺)我国将适当提高农村计划生育专干待遇,其报酬参照村委会主要干部的标准。

  这是人口计生委等14个部门日前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的。

  若干意见提出,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社区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队伍,确保人员、任务和待遇“三落实”。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一般要在3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实行“县管、乡聘、村用”,鼓励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要科学设立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若干意见提出,要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生殖健康权。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依法制定包括计划生育内容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引导村级集体收益和资源分配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维护群众权益,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要积极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

  14个部门强调:人口计生投入增幅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吕诺)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日前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强化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若干意见提出,要坚决推进依法行政,将稳定低生育水平、完成人口计划与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群众的守法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杜绝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作为确保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措施。加快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建设的考核评估体系,力争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地区基本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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