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新一届中央政府首次将推行行政问责制纳入其工作规则,行政首长问责有望纳入制度化,无疑值得期许。
行政首长问责制,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与之相关联的背景是,国务院于2004年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因此,《国务院工作规则》要求推行行政问责,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必然要求。从权力的运行来看,权力天然具有私人性和膨胀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就可能出现权力向私人化过渡,并且膨胀异化的结果。在此意义上,行政问责显得尤为必要。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本质是依宪治政,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责任政府的一条重要途径。该制度不仅包括对不作为、不履职、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就是要从权力的源头控制、约束行政权的乱用和滥用,变“管制政府”为“服务政府”,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变“权力政府”为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责任与权力本应相互依存,无责任的权力必导致权力的滥用,行政问责正是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
作为一项硬性的外在约束,行政首长问责制有利于砥砺官员,提高他们为公众服务的态度和质量,还有利于打破官员能上不能下的陋规,建立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淘汰机制。希望通过这项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能进一步增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使我们的政府更加贴近群众,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加廉洁高效。(来源: 江西日报 程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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