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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长安镇政府办公楼酷似人民大会堂(图)
  2008年03月24日14:17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长安镇政府办公楼外观。


  
长安镇政府办公楼的效果图。


  大楼占地140亩,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可容纳4000人同时办公。楼高四五十米左右,面宽约120米左右。正面矗立着18根高20米左右的圆柱,圆柱分三组,每组六根。

  记者三次采访办公楼花费均未得到回应,东莞市政府责令长安作出书面回答


  广深高速,由北向南。车子驶过广东省东莞市出口几十公里处,王晓芸的手向右一摆说:“这边是全国千强县之首的虎门镇。”然后手再向左一摆说:“这边是千强镇里属第三的长安镇。”

  这里高楼林立,分不出城乡界限。

  右转,来到虎门镇,向路边的人询问镇政府所在地。那人指了指:“往前走不远,最寒酸的那栋楼就是。”

  再兜个圈,车子穿过高速公路向东。询问长安镇政府所在地,路人回答:“沿二环路向东北,然后右转,长安公园旁边最气派的(楼)就是。”

  王晓芸是北京一家经济类媒体的记者,他已经是第三次来到东莞市长安镇。三次之行的目的很清楚——采访,采访长安镇政府办公楼是不是很豪华,花了多少钱,有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这三次采访均未得到长安镇政府的回应。

  2008年3月6日,已回到北京的王晓芸收到一份特快专递,来自于长安镇政府的上级机关,广东省东莞市政府。

  打开这封特快专递,王晓芸说:“总算取得了初步胜利。”这个胜利,为全国诸多采访政府部门遭拒的记者们,开创了一条依法维护采访权的先河。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胜利呢?

  办公楼可容纳4000人

  2007年年底,王晓芸收到一份投诉信称,东莞市长安镇最近启用了新建成的一栋豪华办公楼,建筑外形有点像人民大会堂,“严重超过了国家有关标准。”

  他意识到,2007年中央大力整顿了政府豪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建设,其中绝大部分是市县一级的,豪华的镇级办公楼还是第一次听说。他在网上搜寻相关资料,艰难地在东莞一家规划网站上查询到:新落成的(长安)镇政府行政大楼,占地140亩,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可容纳4000人同时办公。

  记者看到,此楼楼高四五十米左右,面宽约120米左右。正面矗立着18根高20米左右的圆柱,圆柱分三组,每组六根。为什么要这样排列?不少百姓做了这样的分析:6代表“顺”,8代表“发”,“我们当地人很讲究这个的!”

  经过几十层的台阶,记者进入楼体内。镇党委宣传办公室共有三间,第一间的面积,据记者目测大概在40平方米左右,办公人员为十几人。第二间是宣传办副主任的办公室,记者目测后的面积为25平方米左右。第三间是宣传办主任办公室,目测面积在30平方米左右。第三间只是一位镇党委成员的办公室,至于镇党委书记、镇长,以及诸多位副职官员的办公室面积,记者未能看到。

  楼立项主体不是镇政府

  王晓芸第一次来到长安镇政府时,他讲明采访的意图是,接群众举报,长安镇超标建筑办公楼,违反了有关中央的政策和精神,希望采访有关领导,将办公楼规划方案、建设成本、审批程序等介绍清楚。

  宣传办工作人员以王晓芸事前没有发来采访提纲、领导很忙为由,让王晓芸等通知。一段时间后,王晓芸并没等到任何人的通知。其间,他向东莞市规划局等部门了解情况,但均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正面配合。但他通过有关举报渠道获知,这座办公楼立项、审批的主体并不是长安镇政府,而是其属下的一家镇办公司。

  但这些是不是属实呢?不得已,他又打电话给黄晓丽,仍被告知,因为春节临近,领导们都没有时间。王晓芸将自己了解的情况向黄晓丽作了介绍。王晓芸回忆黄晓丽的说法是:“你所获知的情况不属实,如果你们刊登报道,要负法律责任。”

  执着的王晓芸并没有因此放弃采访。2008年1月6日,他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提出行政申请,要求长安镇政府公开以下事项:东莞市长安镇政府行政大楼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及土地使用等相关情况;东莞市长安镇1997年—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后期调整情况。

  2008年2月21日,这一天是正月十五元宵节,本报记者和王晓芸一起见到黄晓丽副主任。黄晓丽承诺将安排时间,由相关领导接受我们的采访。当天晚上,本报记者接到黄晓丽副主任的电话,称:“对不起,我们领导实在没有时间。另外,我们已经咨询了律师,对于王晓芸所提出的申请,我们可以不予答复。”

  王晓芸显然不认同这一观点。他说:“依据上述条例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长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修建行政大楼的相关情况,属于应该公开的事项,东莞市长安镇政府作为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根据广东省的上述条例可以看出,只有四项内容可以不公开,即: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王晓芸认为,他的申请内容显然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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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快报 (责任编辑:张钰芳(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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